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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园艺植物新品种的注册登记,根据《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坪草、蔬菜、水果、茶树、桑树、栽培药材、水生植物、草本香料、麻类、糖料以及其他观赏植物等园艺植物新品种(以下简称新品种)的注册登记工作。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野生珍贵花卉、干果、野生药材、木本香料、竹类、观赏树木等园艺植物新品种的注册登记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会由省科学技术、省农业、省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
第四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新品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销售其繁殖材料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园艺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下列名称不得用于注册登记新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三)直接表示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注册登记人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六条 申请新品种注册登记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包括摘要)、照片各一式两份以及境内外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依法审定、认定或者鉴定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请求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品种暂定中文名称及其属、种的拉丁文名称; (二)申请新品种注册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 (三)申请人的国籍或者境外企业、组织总部所在的国家; (四)培育人的姓名、培育地点和培育起止日期。
第八条 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品种暂定中文名称及其属、种的拉丁文名称,并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 (二)育种所使用亲本、繁殖材料的说明;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情况的说明; (四)对该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五)适于种植的区域、环境条件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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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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