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花讯搜索 花卉资讯 花与生活 花卉介绍 花卉文化 花卉栽培 病虫害 盆景专区 企业管理 行业法规 花卉企业 供求信息 花友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花卉中国 >> 行业法规 >> 地方法规 >> 文章正文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
www.flowerchina.net   2006-11-3   来源:中国园林网   进入论坛交流
--------------------------------------------------------------------------------------------------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培育、引进和使用园艺植物新品种,促进合作交流和园艺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艺植物新品种的引进、繁育、生产、经营、转让和合作交流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园艺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尚未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园艺植物品种。包括花卉、观赏植物、蔬菜、果树以及用于园艺栽培的药材、香料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园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园艺植物新品种的注册登记工作。
  工商、公安、海关、科技、外贸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园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园艺植物新品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
  经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注册机关)注册登记的园艺植物新品种,按照本条例给予保护。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园艺植物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注册登记:
  (一)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已经境外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依法认定为园艺植物新品种的。

  第七条 境内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境外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以及该品种照片等证明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外文技术资料和法律文件应当附中文译文。提交申请文件同时缴纳申请费。
  申请注册登记的园艺植物新品种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 [2] [3] 下一页

2006-11-3 16:09:06文章来自花卉中国19435行业法规2006-11-3 16:09:06
    作者:oyaa





 
频 道 热 门   更多>>
· [花卉行业]以兰为媒活力来
· [品种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植物部分)
· [政策解读]全国花卉业“十五”规划
· [地方法规]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
· [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
· [苗木行业]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
· [花卉行业]盆栽观叶植物产品等级标准
· [地方法规]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园艺植物品种保护办法
· [地方法规]九大措施加强云南进口花卉免税指标管理
· [种子行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 [植物检疫]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植物检疫]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相关文章
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园艺植物品种保护办法(暂行)
九大措施加强云南进口花卉免税指标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花卉出口工作的意见》
  【频道人气排行榜TOP10
1
2
3
4
5
6
7
8
9
10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
 花卉园艺师国家职业标准出台 中国花卉协
 鲜切花产品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插花员国家职业标准(之二
 关于菊花切花的规范
 盆花产品等级标准
 《“主要花卉产品等级”国家标准》
 花卉种苗产品等级标准
 林业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插花员国家职业标准(之三
   
   
关于花卉中国 | 版权申明 | 注册会员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
花卉中国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4-2008 FlowerChin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内容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信息产业部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050216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