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花讯搜索 花卉资讯 花与生活 花卉介绍 花卉文化 花卉栽培 病虫害 盆景专区 企业管理 行业法规 花卉企业 供求信息 花友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花卉中国 >> 行业法规 >> 园林法规 >> 文章正文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
www.flowerchina.net   2007-9-12   来源:花卉中国   进入论坛交流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对注册城市规划师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登记”,系指经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向具有批准权的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审查、登记、批准,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证件的行为。

只有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能使用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称谓。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初审工作,具体工作可指定一个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

第四条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及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其中一个单位,办理注册登记申请。

第五条 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可申请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等机构工作,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可申请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因工作变动,《登记证》与《注册证》可以进行变更转换。

第二章  初始注册登记

第六条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的人员,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1] [2] [3] [4] [5] [6] 下一页

2007-9-12 11:13:50文章来自花卉中国19707行业法规2007-9-12 11:13:50
    作者:佚名





 
频 道 热 门   更多>>
· [花卉行业]以兰为媒活力来
· [品种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植物部分)
· [政策解读]全国花卉业“十五”规划
· [地方法规]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
· [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
· [苗木行业]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
· [花卉行业]盆栽观叶植物产品等级标准
· [地方法规]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园艺植物品种保护办法
· [地方法规]九大措施加强云南进口花卉免税指标管理
· [种子行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 [植物检疫]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植物检疫]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相关文章
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海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城市绿化条例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
  【频道人气排行榜TOP10
1
2
3
4
5
6
7
8
9
10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
 花卉园艺师国家职业标准出台 中国花卉协
 鲜切花产品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插花员国家职业标准(之二
 关于菊花切花的规范
 盆花产品等级标准
 《“主要花卉产品等级”国家标准》
 花卉种苗产品等级标准
 林业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插花员国家职业标准(之三
   
   
关于花卉中国 | 版权申明 | 注册会员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
花卉中国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4-2008 FlowerChin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内容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信息产业部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050216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