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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七、绿 地
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四、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 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 4) 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 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 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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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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