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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规范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对于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标签是指林木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林木种子包装 第五条 有性繁殖的林木籽粒、果实应当包装后销售。 下列林木种子可以不经包装进行销售: (一)苗木; (二)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茎、枝、叶、芽等; (三)其它不宜包装的林木种子。 第六条 包装材料应当适宜林木种子的生理特性,坚固、耐用、清洁,无病虫害。 包装应当便于贮藏、搬运、堆放、清点以及取样。 第七条 大包装或者进口的林木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单位应当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八条 林木种子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章 林木种子标签内容 第九条 标签内容应当与实际相符。标签内容包括:林木种子类别、树种或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净含量(数量)、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 (一)林木种子类别分为普通种和良种。 (二)树种名称为植物分类学的种。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良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三)产地是指林木种子繁育所在地,应当标注到县。 进口林木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四)质量指标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指标,应当与销售的林木种子实际质量相符。 种子质量指标按净度、发芽率、含水量、质量等级等标注。 苗木质量指标按苗龄、苗高、地径、主根长、根幅、质量等级等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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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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